洗钱罪典型案例

林某娜、林某吟等人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娜,系深圳市菲某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林某吟,某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平,深圳市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真,无业。

(一)上游犯罪

2011年,林某永贩卖1875千克麻黄素给蔡某璇等多人,供其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80千克。

2009年至2011年,蔡某璇多次伙同他人共同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0余千克。

(二)洗钱犯罪

2010年至2014年,林某娜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购房、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743万余元。

2011年至2014年,林某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150万元。

2011年至2013年,黄某平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转移资金仍帮助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购房、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719万余元。

2010年至2011年,陈某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蔡某璇用于购买房地产,共计73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5年3月30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林某娜以洗钱罪,窝藏、转移毒赃罪,对林某吟、黄某平、陈某真以洗钱罪提起公诉。2016年10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林某娜犯洗钱罪,窝藏、转移毒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林某吟、黄某平、陈某真犯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罚款等,并处罚金4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没收违法所得。

三、典型意义

(一)广义的洗钱犯罪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应当准确区分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般规定,洗钱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是特别规定。适用具体罪名时要能够全面准确地概括评价洗钱行为,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数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数个行为分别构成数罪的,数罪并罚。

(二)穿透隐匿表象,准确识别利用现金和“投资”清洗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本质。毒品犯罪现金交易频繁,下游洗钱犯罪也大量使用现金,留痕少、隐匿性强。将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用于公司注册、公司运营、投资房地产等使资金直接“合法化”,是上游毒品犯罪分子试图漂资金的惯用手法。办案当中要通过审查与涉案现金持有、转移、使用过程相关的证据,查清毒资毒赃的来源和去向,同步惩治上下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