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典型案例

张某涉集资诈骗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原系江苏某机关工作人员。

(一)上游犯罪

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的前夫陈某以个人名义,以投资生产蓄电池、硅导体等需要大量资金为由,在南京、徐州地区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10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7亿余元。陈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洗钱犯罪

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明知陈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先后开立6个银行账户,通过给陈某使用,共接收陈某从其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亲友银行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6.6亿余元。

另外,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间,张某将工资卡账户提供给陈某,接收陈某转入的非法集资款共计307万元,张某将转入资金与工资混用,用于消费、信用卡还款、取现等。

二、诉讼过程

在陈某集资诈骗案审查起诉过程中,集资参与人返款投资款诉求强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有部分集资诈骗资金去向不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自行侦查,并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调取证据。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通过检测分析相关人员银行账户交易情况,发现陈某本人及关联账户巨额资金流入其前妻张某账户。发现张某明知陈某汇入其银行账户的资金来源于非法集资犯罪,仍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非法集资款转换为金融票证,协助转移资金,涉嫌洗钱罪。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后,将张某涉嫌洗钱罪的线索和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经立案侦查,于2016年3月21日对张某以涉嫌洗钱罪移送起诉。

2017年8月9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00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对洗钱罪上游犯罪开展自行侦查的,应当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在自行侦查、同步审查时,应当注意全面收集、审查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去向相关证据。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应当将线索和收集的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做好跟踪监督工作。

(二)有效运用自行侦查追缴违法所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转移非法集资款,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以追踪资金为导向,严惩转移非法集资款的洗钱犯罪,有利于及时查清资金去向,有效截断资金转移链条,提高追缴犯罪所得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