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典型案例

雷某、李某集资诈骗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雷某、李某,均系杭州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员工。

(一)上游犯罪

2013年至2018年6月,朱某(另案处理)为杭州腾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参展推广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ACH外汇交易平台,以腾某公司名义向189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14.49亿余元。截至案发,造成1279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8.46亿余元。2020年12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朱某提出上诉。

(二)洗钱犯罪

2016年年底,朱某出资成立瑞某公司,聘用雷某、李某为该公司员工,并让李某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为其他公司提供商业背景调查服务。

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除从事瑞某公司自身业务外,应朱某要求,明知腾某公司以外汇理财业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之后,雷某、李某配合腾某公司财务人员罗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其中,雷某转移资金共计6362万余元,李某转移资金共计3281万余元。

二、诉讼和处罚过程

2019年8月29日,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雷某、李某提起公诉。2019年11月19日,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雷某、李某犯洗钱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宣判后,雷某提出上诉,李某未上诉。

案发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启动对经办银行的行政调查程序,认定经办银行在反洗钱履职环节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导致本案被告人长期利用该行渠道实施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经办银行罚款40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洗钱犯罪手段多样,变化频繁,本质都是通过隐匿资金流转关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本案被告人为隐匿资金真实去向,大额取现或者将大额赃款在多个账户间进行频繁划转;为避免直接转账留下痕迹,将转账拆分为先取现后存款,人为割裂交易链条,利用银行支付结算业务采取了多种手段实施洗钱犯罪。实践中除上述方式外,还有利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或者开立票据、信用证以及利用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等互联网支付业务实施的洗钱犯罪。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透过资金往来表象,认识行为本质,准确识别各类洗钱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