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典型案例

曾某涉黑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某,系江西省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上游犯罪

2009年至2016年,熊某(另案处理)在担任江西省南昌市生米镇山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社会秩序。熊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洗钱犯罪

2014年,南昌市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银某公司”)为低价取得山某村157.475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多次向熊某行贿,曾某以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熊某转移受贿款共计3700万元。

2014年1月29日,曾某收熊某指使,利用众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行贿款500万元,然后转账至其侄女曾某琴银行账户,再拆分转账至熊某妻子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银行账户。

2014年2月13日,在熊某帮助下,银某公司独家参与网上竞拍,并以起拍价去的土地使用权。

2014年4月至12月,熊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江西雅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分4次转入的行贿款,共计3200万元,后通过银行柜台取现、直接转账或利用曾某个人银行账户中转等方式,将上述3200万元转移给熊某及其妻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

二、典型意义

人民银行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收集分析检测,发现重大嫌疑主动开展反洗钱调查,并向司法机关提供洗钱犯罪线索和侦查协助。人民检察院办案中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可疑主动向人民银行调取所涉账户资金来源、去向的证据,对大额取现、频繁划转、使用关联人账户等异常资金流转情况可疑联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等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固定洗钱犯罪主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