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日,《银行保险机构消费券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是银保监会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制定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该办法以“诚实守信原则”贯穿始终,一方面强调消费者应当诚实守信,理性消费,审慎投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通过适当程序和措施,在业务经营全过程公平、公正和诚信对待消费者,其中还明确了金融消费者八大基本权益和银行保险机构禁止实施的与八大权益相关的行为。金融消费者遇到以下禁止性规定中提及的违规行为时要学会说“不”,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知情权相关禁止性规定

1.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作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在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

自主选择权相关禁止性规定

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

2.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

3.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

4.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5.其他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形。

公平交易权相关禁止性规定

1.在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者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

2.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

(2)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本机构义务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3)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4)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

(5)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

(6)其他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情形。

财产安全权相关禁止性规定

1.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

2.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3.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的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

依法求偿权相关禁止性规定

1.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2.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受教育权相关禁止性规定

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

受尊重权相关禁止性规定

1.不得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2.消费者拒收或者退订营销信息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

3.自行或者委托外部机构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

(2)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

(3)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实施催收。

信息安全权相关禁止性规定

1.消费者不同意收集其个人信息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不依赖于其所拒绝授权信息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2.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3.通过线上渠道使用格式条款获取个人信息授权的,不得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

4.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在不同平台间传递消费者个人信息。

5.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禁止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

6.从业人员不得超出自身职责和权限非法处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